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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张 裕A: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15  

						 证券代码:000869    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   张裕B      公告编号:2012-临006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及通知情况

    1、召集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5日(周二)上午9点;

    3、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酒文化博物馆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孙利强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6、会议通知情况: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于2012年4月20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见证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任真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股东)共 172 人,代表股份 345,526,8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3%。其中,A 股股东(包括授权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269,602,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77.30%;B
                                        1
股股东(包括授权股东)共 159 人,代表股份 75,924,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42.5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普通决议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220,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60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

份总数的0%。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618,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40%。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220,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2
   同意269,60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

份总数的0%。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618,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40%。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11年年度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220,4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60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

份总数的0%。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618,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40%。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211,6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0股,
                                  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1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602,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

份总数的0%。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609,5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315,2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0.42%。

   (二)特别决议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5,165,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361,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0%。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547,2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54,9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A股股份总数的0.02%。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5,617,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9.6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30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4
股股份总数的0.40%。

   会议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①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7,280,000 元”。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464,000 元;

   ②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所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50%,其中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修订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每年所分配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25%,其中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③公司章程的其它条款保持不变。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44,439,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087,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1%。

   (2)A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9,501,3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100,8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0.04%。

   (3)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4,937,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98.7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弃权98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
                                    5
股股份总数的1.30%。

    会议决定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2,728 万股计算,按照每 10 股

派 15.2 元人民币(含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共计 80,146.56 万

元;按照每 10 股送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红股 15,818.4 万股;扣税后 A 股

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3.38 元, B 股个人股东、非居民

企业股东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13.38 元。送股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52,728 万股,增加至 68,546.4 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

红利,按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兑换成港币支付。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志强、任真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