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张 裕A: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2-10-30  

						         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 A、张裕 B 公告编号:2012-临 011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山东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
     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88
     号)的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自查,现将相关自查
     结果报告如下:
序   承 诺 与本 承诺事项                                         承诺时间 承 诺 的 截止目前
号   人     公司                                                           完 成 时 的履行情
            关系                                                           间       况
1    烟 台 本公 张裕集团所持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 2006 年 3 2009 年 3 已履行
     张 裕 司控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月 21 日  月 21 日
     集 团 股股
     有限 东
     公司
2    烟 台 本公 上述承诺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张裕集团通过证 2009 年 3 2011 年 3 已履行
     张 裕 司控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 月 21 日          月 21 日
     集 团 股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上述承诺期满
     有限 东      后的 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公司
3    烟 台 本公 张裕集团将在公司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 2006 年 3 2008 年 已履行
     张 裕 司控 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公司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 月 21 日          12 月 31
     集 团 股股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65%,并保证对该项                 日
     有限 东      提议投赞成票。
     公司
4    烟 台 本公 已知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2009 年 3 限 售 股 履行中
     张 裕 司控 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 月 23 日        份 全 部
     集 团 股股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未来减持本次解除限                 售出
     有限 东      售股价时,将严格遵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将
     公司         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烟 台 本公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 1997 年 5 无限期         履行中
     张 裕 司控 公司”)设立后,不从事或发行,亦促使由其持 月 18 日。
     集 团 股股 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及
     有限 东      其他任何类型的投资企业不从事或履行与股份
     公司         公司或由其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
                  或联营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投资企业存在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在该等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经
                   营范围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6   烟台    本公   根据《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烟台张裕集团有限 1997 年 5 无限期     履行中
    张裕    司控   公司承诺将收取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 月18日。
    集团    股股   司使用“张裕”等商标的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张
    有限    东     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
    公司
         另外,本公司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下发的《关
    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0]11 号),该决定
    指出“截至 2010 年 6 月,股份公司累计向张裕集团支付了 46,827 万元商标使用费,集团
    公司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张裕集团收取了大额商标使用费却对商标的维护没有做出任何
    贡献,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检查中发现张裕集团于 2009 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
    上述商标由上市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上市公司进行注册,但仍由张裕集团注
    册后特许给公司使用,侵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张裕集团 1997 年以后注册的商标没有与
    上市公司另行签订使用合同,但仍由上市公司参照 1997 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
    定使用,即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 2%给张裕集团,未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
    司与张裕集团 1997 年签订的《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张裕集团的商标使用费,
    于每个公历年 6 月 30 日前一次支付,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而是按季度或月
    份进行支付”,控股股东和本公司对此进行如下整改:
         1、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所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大部分用于张裕博物馆和张裕酒城
    之窗的投入,以此为平台持续向到访的大量游客宣传“张裕”等商标和本合同产品,并且投
    入部分资金用于媒体宣传,较好地履行了该项承诺,以后将进一步优化资金投入结构,采取
    多种方式增强“张裕”品牌影响力。
         2、公司一直在与张裕集团协商,争取早日解决“张裕”等商标的权属问题,以维护上市
    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对于2009年张裕集团注册的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审
    核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将商标注册人由张裕集团变更为本公司;公司商标使用费比后严格按
    照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核程序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商标使用费,没有再发生提前支付的情
    况。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