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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18年9月)2018-09-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18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

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二)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1
    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有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配偶在下列期间(即敏感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

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

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

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

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即短线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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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持有股份数

量×25%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

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次年不再能自由减持,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四)对小额余股的处理。公司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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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

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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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保证其向公司、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

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

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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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

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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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在 6 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

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提前报深交所备案;自离任信息申报日起

超过 6 个月以上或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受让或转让股份的行为

不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

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

深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短线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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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法《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

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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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申报股

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高管发函进

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1.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做出书面解释;

    2.内部批评;

    3.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10
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

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

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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