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8年9月)2018-09-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18 年 9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
互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定义
1.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建立沟通与
信任关系。
2.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的管理行为。
(二)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机关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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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
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维护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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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为提高
公司市场评估价值、降低公司资本成本、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起促进
作用。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为公司管理层获取投资者建议,协助公司不断完善经营管理。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与投资者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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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信息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二)非强制性信息交流,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部分的建设工作:
1)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2)在公司网站开设论坛,通过论坛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3)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内容,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别,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4)不允许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和传媒对
公司的有关报道。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工作:
1)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必要时,适时
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利用第三方宣传公司发展
前景、发展趋势和发展战略;
2)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采取现场、网上直播或现场加网上直
播方式,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3)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
址、登陆方式等事项发出通知;
4)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上予
以答复;
5)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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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路演活动,对活动做出客观报道。
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媒体来访、机构
调研等,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
或调研。
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于两个交易日内
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上市公司投资者来访报备程序。
7)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按《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
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3.一对一沟通工作:
1)公司认为必要时,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可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为平等对待投资者,公司可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创
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情况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也可邀请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客观
报道。
4.现场参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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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及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者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3)在必要时,公司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予以必要的培训和指
导。
5.电话咨询工作:
1)公司证券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公司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有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公司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电话接听人要肯定投资者对公司的支持和信任,表达理解和
关心投资者情绪的心情,重要讲述公司发展的要点,以得到投资者的
继续支持,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3)根据收集的投资者问题,制作公司问答手册,并及时更新手
册内容;
4)及时回复广大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的提
问,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
6.面对面沟通工作: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每半月一次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当月的前二十名股东进行分析,对比股东变化情况,确定需沟通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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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确定的投资者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具体安排如下:
1)证券部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前二十名股东及其持股变化
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将结果报送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根据股东持股数量排序或按照区域划分,确定需
面对面沟通的投资者;
3)董事会秘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与投资者沟通的时间、
方式和内容;
4)董事会秘书对一直持有公司股票的前 20 名股东进行定期回
访;
5)节、假日期间,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对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进行短信问候或当面拜访,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
系。
7.再融资期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沟通工作:
1)公司再融资事项提交监管机构审核后,每半个月对公司前 20
名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进行对比,报董事会秘书审阅,确定沟通对象;
2)发行前期,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带队,组成专项小组,与潜在
投资者进行面对面沟通,零距离倾听资本市场的声音,以便公司及时
制定和调整再融资策略。
3)取得核准文件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申请一次全体股
东名册。据此,按区域、持股数量来确定沟通对象。形成宣传推介的
标准材料,对抽调的公司骨干力量进行内部培训,并将上述人员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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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小组,奔赴各个区域进行走访、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大的证券营
业部、基金公司、个人投资者等;走访期间,形成定期汇报机制,每
天召开电话会议,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沟
通方式;走访结束后,由公司领导确定有投资意向的客户,由董事会
秘书带队,证券部、计划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精干团队,进行
发行对象的沟通和确定。
第八条 与监管机构沟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3.2.1 条“上市公司应当
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与证监会、交易所和证监局等监管机构保持
良好的公共关系,并寻求支持与帮助,以提升公司投资者管理水平。
第九条 与新闻媒体沟通:
1.公司确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2.公司保持与加强同其他财经媒体的长期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
体的报道。
3.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要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允许向某家新
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4.媒体接待归口部门为: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
和财经媒体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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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媒体采访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并采取预约制度。媒体采访须
事前提交拟采访人及内容,采访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请董事长
审批。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接受采访人员名单,由董事长确定。
6.媒体报道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阅,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重要采访和专题报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危机处理工作:
1.危机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评估及处理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事故时所采取的态度和过程。
2.公司危机处理遵循的原则:诚实信用;及时、迅速、果断;最
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3.危机一经确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组织资源,快速启动危机处理控制中心,成立危机公关小组,
迅速将危机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2)对公司进行自查并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情绪和舆论的反
应,尽可能多的全面掌握有关信息;
3)分析已经掌握的信息,制订危机管理计划,确立危机处理的
目标、策略、工作程序、方法等;
4)统筹安排,实施危机管理计划;
5)形成危机调查报告,向监管部门及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危机影响的大小,决定是否将危
机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7)开设危机处理热线,以公司拟定的统一口径积极与投资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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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沟通;
8)必要时,公司邀请媒体调研、恳谈,满足媒体报道的需要,
尽可能让公众及投资者知道事件、事故的真相。
第四章 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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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证券部履行职责:
1.负责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进行披露;
2.负责筹备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以
及会议资料编写工作;
3.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负责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的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5.负责公司召开的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筹备工
作;
6.负责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工作,在公司外部网站披
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7.负责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
关注度;
8.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9.负责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等经常保持接触,形
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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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负责拟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工作;
11.负责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
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的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
的研究报告,供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参考;
13.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
1.负责公司媒体采访的预约管理工作;
2.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的接待工作;
3.负责媒体采访的场地布置工作;
4.负责媒体采访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与财经媒体的联系,引导财经媒体的报道,协助、配合董
事会秘书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和报道。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1.科技信息部负责公司内、外部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和董事
会、监事会、管理层成员变化的更新工作;
2.政治工作部负责内、外部网站新闻稿件的及时更新工作;
3.财务部负责外部网站数据分析板块的及时更新工作;
4.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网站公司介绍的及时更新工
作;
5.人力资源部负责外部网站组织结构的及时更新工作;
6.规划发展部负责电源结构和主要投资企业的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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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
助证券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参与人的职务规范标准:
1.应当具备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业能力;
2.应避免不道德或不适当的投资者关系行为;
3.应妥善保守公司和客户的机密信息;
4.需代表公司和客户进行独立的职业判断;
5.应熟知本公司或客户公司的事务,以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法
律、法规,胜任工作;
6.不得利用内部信息,参与投资者关系中的内幕交易;
7.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收受中介机构的礼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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