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27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
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之前,收到了公司
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专项汇报,
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意见如下:
一、交易事项内容及性质
(一)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事
项
公司持有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2.33%股权,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
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资业务。截止2018年6月
30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107,369万元,中长期贷
款余额为121,200万元,委托贷款62,500万元。预计2018年度公司在财
务公司结算户上新增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额度。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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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从港口采购煤炭的事项
根据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吉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吉林能投”)2018 年所签委托管理协议,公司所属燃料分公司代白
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山热电”)采购燃料,预计 2018
年 9-12 月受托采购金额不超过 17,500 万元;代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通化热电)采购燃料,预计 2018 年 9-12 月受托采
购金额不超过 17,000 万元。
公司与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同受吉林能投控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属于受
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关
联交易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金融业务方面进行了广泛
合作,收效显著。通过其资金结算平台,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了财务费用。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公司作为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东,由国家电投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利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平
台,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
成本,促进公司的发展。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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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关
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从港口采购煤炭的事项
1.本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燃料采购环节纳入公司专业化的统一管理是公司实施燃料战略
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于公司专业化、规模化采购优势,可以有效地
降低受托管理资产的燃料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
2.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对地方煤炭市场价格的平抑,扩大公司
规模化采购优势,降低煤炭采购价格,有效控制燃料成本支出,对公
司今后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有利影响。
3.本次关联交易尚待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在关联董事回避
情况下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受白山热电、通化热电委托
从港口采购煤炭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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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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