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2018-10-30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和以公开交易
方式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参股权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1.通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化热电”)与吉林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发电公司(以下简称“白城发电公司”)拟于2018
年10月份签署置换市场电量合同,置换市场合同电量90,000万千瓦
时,预计金额不超过33,000万元。
2.白城发电公司是公司的分公司;通化热电是公司控股股东——
国家电投集团吉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能投”)的控股
公司。即白城发电公司与通化热电同受吉林能投控制,构成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构成
关联交易。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一)程序合法性
1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白城发电公司与通化热电置换市场合同电量交易的议案》,
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
事项时,关联董事刘毅勇先生、才延福先生、周博潇先生和曹焰先生
履行了回避义务,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
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二)交易的必要性
白城发电公司与通化热电置换市场合同电量的交易符合公司优
化存量的总体要求。既能够确保电力用户的利益不受影响,同时又能
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有利于公司总体市场电量份额合理占有率。
(三)关联交易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解决了白城发电公司电
量缺口问题,释放了白城的发电能力。上述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
开、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所持吉林博大系列
化有限公司参股股权的事项
2
(一)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公司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出
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符合法定的人数,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
限公司拟以市场交易方式转让持有吉林省博大生化有限公司参股股
权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
决议有效。
(二)交易的目的和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松花江热电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吉林省
博大生化有限公司 15.054%股权进行挂牌转让,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有利于公司聚焦主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整体资产盈利能力;评估价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