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11月)2018-11-14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2018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对控股及
参股公司的监督与控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司的股东权益,取得股权
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管及参控股单位。
第三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二)定义
1.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一定资产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
资法人实体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2.股权管理,是指公司所拥有参控股公司的股权进行的管理活
动。通过股权管理,促使公司作为股东方的意志在参控股公司得以贯
彻和执行,保障公司股东权益的实现,并争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3.股权转让,是指公司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对外转让,降低
持股比例或全部退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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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参控股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
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参控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
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外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工作
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按参控股公司章程及其有
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
和社会责任;
(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
响力,遵守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职责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对委派董事、监事的管理:按照参控股公司章程,通过向
参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参控股公
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
通过出席、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行使公司的知
情权、质询权、提案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等。
(二)对重大事项的管理:对参控股公司向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或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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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参控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提交议案。
(三)对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控: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
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信息的传递等。
(四)对股权交易管理。
(五)其他与股权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股权管理职责
(一)证券部是公司股权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研究参控
公司经营等信息,并及时更新股权管理信息;负责与外派股权代表联
络,协助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参控股公司章程及“三会”议
案的审查并履行公司会签流程;负责组织落实公司股权投资、股权转
让、股权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财务部负责参与审查参控股公司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注
册资本增减、利润分配议案;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财务指标测算、会
计核算,办理股权投资、股权转让相关财务手续等工作。
(三)政策与法律部负责提供股权投资、股权转让项目合同、协
议、章程等法律事务咨询、文件审查,负责项目法律风险分析、法律
尽职调查;参与项目谈判。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公司推荐拟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经公司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向参控股公司出具正式推荐函。
(五)公司其它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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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权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企、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通过股权管理,贯彻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原则。
第十条 对参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内容包括:
(一)公司通过参加参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审议相关的制度和事项参与参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
的合法权益。
(二)督促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建全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控股公司的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财务预算报告等对控股公司经营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
(四)审议控股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决定控股公司重大事
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收到参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通知和议案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以签报形式组织各职能部
门对议案进行审议,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核。外派人
员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参控股公司发生下
列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董事、监事和经理层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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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动情况;
(二)所在参控股公司存在违法、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及其他可能危
机公司的利益等情况;
(三)经营规模的变化,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和债券,
占公司股本总额 5%以上的资产转让、担保和资产出租情况;
(四)对外投资控股、参股、联营、收购、兼并等情况;
(五)重大经营方针的变更情况;
(六)其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
第四章 股权投资事项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与尽职调查
(一)项目投资背景、目的和战略意义明确,要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
(二)项目投资的分析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项目转让背景、
相关政策和政府出让方态度、前期工作进展、项目实施可行性、资源
调查情况、投资效益及风险的初步分析和意见,项目预期经济效益不
低于集团公司要求的基准收益率。
(三)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所属行业、主
营业务、规模及市场地位,企业战略及规划、经营理念及文化,主要
资产、设备状态及技术工艺情况,项目经营、建设状况及或有债务,
公司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情况,尽职调查形成报告后履行投资决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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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的决策程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是否上报公司党委会审议,
党委会决定投资项目是否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
15%以下的对外投资;
2.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上,1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值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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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交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一)签订合同
1.股权项目实施前应签订相关协议,股权投资协议须经公司政策
与法律部审核,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且必须经与相关
各方协商一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签属;
2.在完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代表签署
相关合同。
(二)资金收付
1.签约完成后,证券部及时将有关项目的审批单、董事会决议或
股东大会决议、已签署的合同文本,报送办公室存档;
2.签约完成后,证券部牵头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办理资金收支手
续,并按规定履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相关事项
1.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包括办理外部审批手续、验资、工商注册变
更、章程的修订等;
2.证券部为项目相关事项的主要协调部门并安排主要协调人,负
责上述事项的办理和协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上述事项的协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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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3.证券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投后管理
(一)公司对参控公司,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参控
股《公司章程》委派参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
参控股《公司章程》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履行公司内部签报流程
后确定。
(二)向参控股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该按照参控股《公司章程》设置,由人资部推荐,经公司党委会审议
通过后出具推荐或委派函。
(三)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参控股公司的人员,应该根据公司的指
示和要求对参控股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公司
反映参控股公司的情况。
第五章 股权转让项目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股权转让项目方案审批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股权转让原因及目的明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有利
于公司战略规划的实现;
(二)项目基本情况清晰,拟转让股权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拟采取的转让方式符合国资管理要求:
(四)按集团公司要求开展资产评估,并以备案的股权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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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原则上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转让价格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定价要求,价款回收方案切实
可行,交易过程风险可控;
(六)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原因及目的、转让方式及最低转让价格、债权债务及担保处置方
式、转让成本、预期收益及对资产财务状况的影响、风险分析及防范
措施等主要内容。方案经公司政策与法律部审核同意后,并负责与公
司常年法律服务机构沟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了解拟转让股权对应资产的市场情况,采
取多种方式,积极寻找意向受让方,确保达成交易,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第十九条 对股权处置转让方案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股权处置转让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股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状况及参控公司的经
营状况,并结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证券部对所持参控股公
司的股权或股份提出股份增减、转让等建议,并依据公司章程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股权交易时,根据需要应当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
投资银行、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
机构作为股权交易的投资、财务和法律顾问,以保障公司股权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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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安全、高效、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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