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关于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2019-03-29
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关于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保理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国
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核保理公司”)办理保理等金
融业务,预计2019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40亿元。
2.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本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核商
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保理业务的议案》,关联董事周博潇先生和
曹焰先生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
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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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 1 幢 1 层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 1 幢 1 层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251 号 1 幢
1层
法定代表人:时运福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10000090006018K
主营业务:出口保理;国内保理;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国核保理近三年经营情况
2015 年-2017 年,国核保理从创业阶段转入发展阶段,从注重规
模的、粗放的快速发展转向关注质量的、精细的稳健发展。
近三年,国核保理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创新业务模式,业务规模
增长较快,累计为 100 多家客户提供超过 120 亿元的融资,有力支持
了实体经济发展;其中为多家系统内成员单位提供超过 30 亿元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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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融资,有效支撑了集团主业的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
2017 年下半年以来,国核保理修正业务定位,逐步明确了以电
力、建筑工程、医疗卫生的“一体两翼”业务定位和行业投向,大力
发展集团内业务,集团内业务年度融资额占全部保理融资额的 40%,
保理资产结构进一步优化,资产质量逐步提高。
近三年主要经营情况
年份 总资产(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净利润(亿元)
2016 年 37.64 2.53 1.04
2017 年 49.11 2.64 0.67
2018 年 31.85 1.44 0.052
(三)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国核保理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四)经查,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
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
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保理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 40 亿元。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
经双方协商确定。
四、定价政策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公允的原则,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交
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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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国核保理公司开展
保理等金融业务,预计 2019 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
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
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七、2019 年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与国核保理公司发生保理业务。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国核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理等金
融业务,可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资金供应
安全。
2.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
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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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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