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马佳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马佳先
生已于 2022 年 8 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公司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