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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电股份:关于吉电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15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 新时代大厦 5-8 层 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 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 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吉电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简称“承
办律师”)担任吉电股份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由于北京、长春两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承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前)》、《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的更正公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
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
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3.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吉电股份的承诺和保证,即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
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吉电股份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电股份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8 月 24 日,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2 年 8 月 26 日吉电股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吉电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
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
前)》,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的更正公告》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
大街9699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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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才延福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
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牛国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9月7日(星期三)。
截至2022年9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31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907,982,225.00 股,占吉电股份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32.54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94,027,747.00 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 32.0416%。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合法有效。

       三、 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投资建设邕宁吉电百济新平(一期、二期)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的议
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才延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
                                                               法律意见书


    2.2 选举牛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3 选举何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2.4 选举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王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2 选举张学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3 选举潘桂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1 选举徐祖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4.2 选举崔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其中,提案2、提案3、提案4需逐项表决,议案2、议案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需就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统计并
公开披露。

    同时,第2.1项至4.2项提案为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
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议案2应选股东
代表董事人数为4人,议案3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为3人,议案4应选股东代表监事人
数为2人。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
票。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建设邕宁吉电百济新平(一期、二期)农光互补发

                                  3
                                                               法律意见书


电项目的议案

    表议结果:通过

    总 表决情况: 同意 907,472,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9%;反对293,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弃权
216,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公司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才延福先生、牛国君先生、何宏伟先生、
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子议案名称:选举才延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6.1558%。

    2.2 子议案名称:选举牛国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8%。

    2.3 子议案名称:选举何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4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8%。

    2.4 子议案名称:选举廖剑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同意 907,281,6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8%。

    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义军先生、张学栋先生、潘桂岗先生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子议案名称:选举王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7%。

    3.2 子议案名称:选举张学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7%。

    3.3 子议案名称:选举潘桂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1,6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524,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6.1557%。

    4、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徐祖永先生和崔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1 子议案名称:选举徐祖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5,0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

    4.2 子议案名称:选举崔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当选

    总 表决情况 : 同意 907,285,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2%。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 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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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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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彭亚峰




                                  刘晓航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