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8-53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
下午 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 339 号明宇豪雅饭
店五楼青羊厅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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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323,197,577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55.1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
股份2,276,472,8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9958%;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42人,代表股份46,724,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51,305,34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1.21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
表股份4,580,59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8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46,724,7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8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天元(成都)律
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融资担保额度进行追加
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2,733,5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0%;反对 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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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弃权 1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841,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56%;
反对 33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580%;弃权
12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4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
行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33,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90%;
反对 66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87%;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2,271,876,231 股回避,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617,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586%;
反对 66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91%;弃权
2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新希
望集团有限公司、刘畅、刘永好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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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22,918,0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80%;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025,8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552%;
反对 27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昌慧、曾治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2.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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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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