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提示性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8-56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社会公众股的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
其他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
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含)。若根据最低回购金额 6 亿元、最高
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0.75 亿股,约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8%;若根据最高回购金额 12 亿元、最高回
购价格上限 8.00 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5 亿股,约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3.5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比例以回购期限届满
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
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如果
进展顺利或依法全部转让,则公司不存在回购的股份被注销而减少注
1
册资本的情形。
若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能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须把本次回购的未转让股份在三年持有期限
届满前进行注销。届时,公司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
未转让部分股份,并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
的法律程序,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届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