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18-55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含),拟 回购股份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 2、相关风险提示:可能存在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 的风险;可能面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 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等。如出现上述风险,公司将提 请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回购方案作出调整。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和 2018 年 11 月 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公布的《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 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 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股价走势等因素,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拟回购股份 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3、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公司将根据资本 市场、本公司股价的波动和变化,酌情及适时回购公司公开发行的股 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限届满时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 2 要求的其他资金。 5、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股(含),公 司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审慎确定具体回购价格。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股份回 购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 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 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价格区间。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股份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股份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股份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在法规允许范围内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份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 交易日及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 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可能对公司股本结构造成以下变 动: (1)若根据最高回购金额 12 亿元、最高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 股测算,即 1.5 亿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56%,则预计回购股 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的 占总股本的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0,590,308 0.96% 190,590,308 4.5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175,424,701 99.04% 4,025,424,701 95.48% 三、股份总数 4,216,015,009 100.00% 4,216,015,009 100.00% (2)若根据最低回购金额 6 亿元、最高回购价格上限 8.00 元/ 股测算,即 0.75 亿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78%,则预计回购 股份转让后的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的 占总股本的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40,590,308 0.96% 115,590,308 2.7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4,175,424,701 99.04% 4,100,424,701 97.26% 三、股份总数 4,216,015,009 100.00% 4,216,015,009 100.00% 8、管理层就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4,699,080.93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134,427.76 万元,货币资金总额为 485,803.74 万元,负债总额为 1,980,288.04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2.14%。本次回购资金总额若达到上限人民币 12 亿元,按 2018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4 总资产的 2.5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62%。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拥有货币资金 48.58 亿元,约为本 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的 4 倍。因此,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 率较低,利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支付本次 股份回购价款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 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拟回购股份将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及债务结构,降 低财务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 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本次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也不会改 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9、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的说明。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即 2018 年 5 月 29 日至 11 月 29 日) 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进行自查,除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外,上述主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 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5 新希望集团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收到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 通知,并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8),公告了新希望集团拟于未来 6 个月 内以不低于 2.7 亿元人民币、不超过 8.7 亿元人民币的金额,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项。公司也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 2018-50):截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新希望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二级市场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 42,160,155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9 日收盘,新希望集团买入公司股票的数量 合计 43,960,1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27%。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日期 交易数量(股) 2018/7/13 2,420,000.00 2018/7/16 400,000.00 2018/7/17 1,300,000.00 2018/7/18 1,187,300.00 2018/7/19 1,400,000.00 2018/7/20 150,000.00 2018/7/24 650,800.00 2018/7/25 1,423,300.00 2018/7/26 900,000.00 竞价交易 买入 2018/7/27 1,311,807.00 2018/7/30 2,330,000.00 2018/7/31 50,000.00 2018/8/1 2,770,000.00 2018/8/2 2,000,000.00 2018/8/6 127,700.00 2018/9/10 283,800.00 2018/9/11 2,305,734.00 2018/9/12 400,000.00 6 2018/9/14 758,200.00 2018/9/17 500,000.00 2018/9/18 491,014.00 2018/9/20 550,000.00 2018/10/8 350,000.00 2018/10/9 400,000.00 2018/10/10 5,300,000.00 2018/10/12 1,000,000.00 2018/10/15 2,520,000.00 2018/10/16 3,586,100.00 2018/10/17 2,100,000.00 2018/10/18 900,000.00 2018/10/19 1,000,100.00 2018/10/22 1,294,100.00 2018/11/5 200.00 2018/11/15 1,000,000.00 2018/11/16 500,000.00 2018/11/19 300,000.00 合计 43,960,155.00 公司股东新希望集团的上述增持行为是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 场的表现而自行做出的判断,其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 号)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 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10、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和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 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 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提议人未来六个 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其于 2018 年 11 7 月 22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刘畅女士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 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刘畅女士持有本公司 2,155,452 股,未来六个月没有减持公司股 份计划。 11、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 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若公司未 能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进 行注销。 12、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已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方案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法授予了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 股份回购有关事宜的权利,包括: (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 份回购有关的事宜;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 应调整; 8 (4)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情况,确定最终回购金额,并根 据上述要求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方式、时间、价格、 数量等; (5)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 变更事宜、履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备案手续; (6)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为公司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内 容。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后,公司将在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回购。 二、回购预案的审议和实施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回购有关事宜的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已以通讯 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授权 方案的议案》。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已经依法授予了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事宜的权利。 2、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已以通 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预案》。 3、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和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如果 顺利实施,则公司不存在注销回购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若公司未能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2018 年修订)》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须把本次回购的未转让股份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进行注销, 届时公司将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注销本次回购的未转让部分股份,并 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的法律程序。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 股份回购预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订)》、《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快速积极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并合法合规。 2、本次股权回购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 障、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健全和 完善公司运营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本次股 份回购是非常必要的。 3、公司资金充足,资产负债率较低,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 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比较低,因此利用自有资金及 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其他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是可行的, 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 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 4、拟回购股份将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10 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用途,有利于公司优化 资本结构及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实现公 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 的回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 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股份回购预案。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回购方案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包括: 1、监管部门后续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定颁布新的规定与要 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的风险。如出现上述 风险事件,公司将提请董事会及时调整回购方案,以适应新的监管规 定与要求。如相关调整事项按照监管规定与要求,需要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将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区间,导 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出现上述风险事件,公司将提请董事 会及时调整回购价格区间,确保回购资金总额在实施期限内达到本回 购方案披露的资金总额区间范围,促进回购方案顺利实施。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1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4、预案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