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08-07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0-94
债券代码:127015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了全体
监事。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4 人,实际表决监事 4 人。本次会议
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后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市后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 0.15 元(税
前)现金股利。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行权价格由 16.62 元
/股调整为 16.47 元/股。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意见,本
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95)。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根据公司《2019 年度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可申请行权所获授股票期权数量的 50%,以及解除限售所获授限制性
股票数量的 25%。因此截至本次监事会召开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等待期/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同时结合公司 2019 年度
已实现的业绩情况和各激励对象在 2019 年度的个人业绩考评结果,
本次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
条件是否成就和相关安排进行了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23 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及解除
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和《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设定的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可行权/可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
锁当期可行权/解除限售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意见,本
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9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合格”及以上时,才能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才能全额对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需改进”的,则可对当期可解除限售的 50%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对 50%的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当期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当期对应的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影响公司股票
价格,回购价格从授予价格 8.31 元/股相应调整为 8.16 元/股),未
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涉及注销未达考核标准的 2 名激励对象当期
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05,000 份,当期已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22,500 股。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
司《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的
规定办理注销上述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成员认真审阅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拟注销股份/期权的数量及
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 2019 年业绩
考核结果不符合激励条件,本次回购注销其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注销
其相应的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
关规定。本次拟注销股份/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的名单准确无误。
本次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
们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
将本事项提交到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也发表了意见,本
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0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97)。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