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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希 望: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2022-01-07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14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

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在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并遵守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进

行分配,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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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

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

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

分配政策做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方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

的其它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实施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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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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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时,公司应当

通过投资者电话、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就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时,应通过投资者电话、邮

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

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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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司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

期的执行情况。

       (十)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投入

研发技改和进行对外投资等,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

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确保股东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

化。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金

分红时应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

金。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2、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

虑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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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

亦同。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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