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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1-1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为战
略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支持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支持机构按照业务职能进行初审,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按照业务职能上报工
作支持机构;
    (四)由工作支持机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支持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
证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
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
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
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