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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1-1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 3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选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和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二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的后续工
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
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
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