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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1-1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为 3 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支持
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
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
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
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
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安
排,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
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