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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1-18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云
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
有 2 名为独立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熟
悉会计业务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资产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支
持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
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内审部、财务资产部等部门应向委
员会提供公司的资料: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及运行情况报告;
    (二)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
报酬的报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政策变动情况;
    (四)公司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机构建设;
    (五)公司重要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制度;
    (六)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有关审计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
负责组织安排,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
或委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一份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
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
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
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结束后,审计委员
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
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