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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铜业: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25  

                        证券代码:000878    证券简称:云南铜业     公告编号:2021-045

债券代码:149134    债券简称:20 云铜 01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
提案。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
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
告(公告编号:2021-044 号)。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
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4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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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6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华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田永忠先生因公务出差不能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孙成余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702,582,41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33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37,518,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5,063,5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8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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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5,063,5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5,063,5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28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刊登于 2021 年 6 月 9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云南铜业
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云南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子公司股份及相关
债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挂牌转让子公
司股份及相关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2,532,6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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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9929%;
    反 对 48,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070%;
    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013,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35%;
    反 对 48,9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0.0752%;
    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皓、孙洪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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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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