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北
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独立判
断,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我们同意将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股权转让价
格系以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确定依据,遵循公开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系处置公司低效门店,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效率,
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出售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胜任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
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海融兴达、合肥海融兴达、内江华联及无锡
奥盛通达 100%的股权进行转让,受让方为汉合江阳(北京)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对武汉海融兴达、合肥海融兴达、内江华
联及无锡奥盛通达分别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要求,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胜任
能力、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国融兴华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公司聘请国融兴华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履行了必要的选聘程序,
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2、国融兴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除业务关系外,国融兴华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有充分
的独立性。
3、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
定,并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
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
科学的原则,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公司独立董事:史泽友、刘义新、吴剑、施青军
201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