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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联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9-24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以
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
并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到所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华联
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
表决,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股东出资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SKP”)
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公司与北京 SKP 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商业运营公司(以
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其中,公司以自有
资金认缴出资 6000 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30%,北京 SKP 认缴出资
14000 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70%。成立的目标公司主要承租并运营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东侧、五南路北侧(2 号地)的综合商业楼项目(以
下简称“大屯项目”)。
    北京 SKP 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董事长王锐先生在
华联集团担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马作群先生在华联集团担任董事、副总裁职
务;公司董事李翠芳女士在华联集团担任副总裁职务。上述人员构成关联董事,
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
该项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本次与北京 SKP 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由
合资公司承租大屯项目,能够分享未来项目经营产生的收益,对公司具有积极
影响。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符合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法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3、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详情,请参见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公司《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053)。
    表决情况:同意 6 人,回避 3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李国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李国平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李国平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
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李国平先生本人同意,李国平先生具
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李国平先生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同意聘任李国平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国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 9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4 日
附件:李国平先生简历
   李国平,男, 1975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八达岭精奥莱商业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国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
管,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
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