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3
证券代码:000885 证券简称:城发环境 编号:2020-019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三)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
20日(星期五)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2020年03月20日(星期五)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41号投资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朱红兵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网络投票结
果 等 材料 ,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共 6名 , 代表 公司 股 份
3272673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9305%。
(二)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公司股份327241135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3272411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9253%。
(三)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262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3%。
(四)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股份334100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0.06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262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53%。
(五)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投票表决,做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议案主要内容:
(一)注册和发行规模
本次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在注册2年有效期
内按需择机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
准。
(二)发行期限
本次拟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 270 天(含 270 天),具
体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利率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四)资金用途
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符合
规定的用途。
(五)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
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六)根据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
发行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监管政策、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
定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的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包括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
发行期数、分期发行额度、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和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其他相
关法律文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4.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有关的申报、注册、发行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
于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发行及交易流通等相关手续;
5.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
有效。
表决结果为:32724133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1%;反
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38%;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7.21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马良、赵利萍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