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 状况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更换 年审会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国柳 金 勇 王丽娅 201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