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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0-30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

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对外代表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全体成员有义务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并对因未能正确行使职权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包括安
排会议时间和地点,整理、拟订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起草会议
通知并送达,制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议、纪要等。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董事会和发出会议
通知。议案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通知应同时送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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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委。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党委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八)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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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 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作。该等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
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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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数。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事先拟订的议案( 或议题) 和议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十五条 当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在一定期限内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并按本规则规定发出变更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人应将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 日内,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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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案( 提案)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属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未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提出

意见建议的,不得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会议出席和签到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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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接受2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
须亲自签到。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资料一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
保管。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
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
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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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保证
议事的效率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
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解释、说明本议题。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应
事先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
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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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经公司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外,并须经出席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对事项作出决议。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
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决议与公司党委意见建议不一致,董事会决议有效。公司
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委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案分别进行表决,不得无故
搁置或不予表决。但是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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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会议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
成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投
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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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记录员负

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
义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
限为十年。


              第六章 董事会相关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 理财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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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就同一标的在12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投资方案;

    (二)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
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拟定、决定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等方案,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
纪要、决议、表决票等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
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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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议的披露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

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发生上述
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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