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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现代投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9  

                                                                             长沙   娄底   怀化 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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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1)RHR 意字第 0527981 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或“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张杰律师、杨波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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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及证件进行了核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

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现代投资或其他有关机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现代投资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

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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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 14:

50 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 8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唐

前松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 15 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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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以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

核查,确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9】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56,602,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3.259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授权的

代理人;

    2.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及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6】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1,909,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258】%;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22】人,代表股份【2,

367,8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60】%。

    4.公司董事、监事共【8】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共【6】人出席了会议;

    5.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参加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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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推选的记票、

监票人及见证律师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和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计算。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具体为:

    (一)审议《关于选举马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165,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475】%;反对【34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同意结果达到

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1,8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3866】%;反对【346,0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34】%;弃权【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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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8,097,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371】%;反对【34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22】%;弃权【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6】%。同意

结果达到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要求。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

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53,807】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5148】%;反对【344,0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289】%;弃权【7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95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

符《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
                            第 6 页 共 7 页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自签署盖章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贰份,交由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本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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