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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
信用和担保管理,规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如果违反《公司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担保:
    (一)公司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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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
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担保申请人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经营
风险较大的;
    (四)担保申请人曾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的对
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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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须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
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
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
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
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
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
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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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
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
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
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只需要提供上述(二)(四)项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方担保申请后,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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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控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做
好被担保方的背景调查、信用调查及风险分析等初步工作,就是否提供
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全资子公司和按控股相同
比率担保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所涉及的反担
保资产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数额。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相关资料报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
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仍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或反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应当事项明确,并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
规要求的内容及必备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授权代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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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决定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
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部门及经
办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
盖章。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财务部应当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
行认真审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
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财务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
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
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
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
期限等主要条款时,应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章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
在对外担保风险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
    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负责逐笔登记、保存和管理担保合同及
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二)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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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三)公司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对外商业信
誉变化、司法涉诉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四)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
时间履行偿债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在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担保期限
中期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对外担保事项的执
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方是否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符合合法、合
规性要求;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公司财务部是否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应及时向
公司财务部门上交有关付款凭据备案,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
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启动反担保追偿程
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公司必须及时、积极
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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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
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
行使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责令赔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办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
规定,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失
误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的农商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同
时,公司原《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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