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现代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2021-08-21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
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有关银
行间市场发行的信息披露由承销机构根据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另行
规定。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3
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应按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款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
相关财务数据。


                                 4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5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
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6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
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7
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
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 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
                                 10
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

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

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
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

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11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
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
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12
    (二十五)募集说明书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六)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
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
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
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三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
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
发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
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13
    第三十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
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
构应当不晚于次 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四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
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
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若公司无法

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
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14
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相关股东持有、控
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5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职责:
   (一)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数据及与信息披露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共同协
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二)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中关于临时报告事项披露
的相关内容和标准。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三)各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四)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16
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五)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证券监管机构的

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六)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所

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七)公司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及其他知情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
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

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
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
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
                               17
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
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通报或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通报或报告后,应当
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内

容。
   (三)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
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四)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除与监事会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监
事会主席签发外,其余的信息公告文件由公司董事长签发。董事长也可
以授权副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应及时发布相应的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重大信
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重大信息,应对照本制度的要求
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18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包括本制
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接触、获取公

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
                                 19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公
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
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
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
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投
资者关系制度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等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中失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不准确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受监管机
构处罚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
公司将依法追查。对于任何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或故意泄露重大内
幕信息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被交易所停牌,公司将视情形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定通过后公布实施。同时,公司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