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11年5月)2011-05-2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于重大信息及时的获取、报送、审批及执行,促进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违规风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的报送对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公司监事。
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重大信息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报送的重
大信息的汇总、审批及披露等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在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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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公司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及子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含汇总表和
单户表)、主要财务指标及财务报表说明;
(三)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及子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
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或贷款、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投资、国债投资、股票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上述交易事项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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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八)公司及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1000 万元以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及子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亏损或者损失;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及子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涉及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及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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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及子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及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1、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的具体含义和清单,详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及本办法附件一。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100 万元以上)等可能对公司及
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公司及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公司及子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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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
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如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
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
当及时披露。
(二十九)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研发项目计划投
产等事项。
(三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报告报送流程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具体流程,确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联系人,以保
证与公司证券事务部的正常联系。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拟发生上述事项前 15 日,应填写附件
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连同相关附
件,经具体联系人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各子公司根据拟发生上述事项的不同内容,或者判断不清楚是否
属于上述事项前 15 日,应填写附件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信息报送表》,连同相关附件,经具体联系人书面及电子方
式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同时抄送涉及本事项的公司各业务归口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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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预测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
事件发生起第一时间内按上述程序进行上报。
证券事务部将所报送的信息整理后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
否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进行信息披露,并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向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董事进行汇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进行信息披露前,各职能
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或泄露相关事
项。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如需通过公司网站、网络、
报刊、媒体采访等各种方式报道上述事项时,不得先于公司证券事务
部审批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披露相关信息时间。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成
相关重大信息的起草、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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