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11年5月)2011-05-2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
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中国证监
会、深圳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
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逐级申诉,必要时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三) 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应在其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5个交易


                                2
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
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3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呈。董事会秘
书在所提交的辞职报告尚未批准前,对其董事会负有的义务并未解
除。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
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在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
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交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5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
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
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
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