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2年7月)2012-07-20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
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仅包
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担保;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
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第三条 公司须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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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但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内的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须向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如该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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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30%;
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
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
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
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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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
部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董
事,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5.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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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
务的金额;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须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
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4.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
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5.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对合法合规性及存在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须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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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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