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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12年7月)2012-07-20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

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仅包

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担保;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如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

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第三条 公司须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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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提供但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内的必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的,须向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如该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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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须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30%;

    4.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

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

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

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

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运营管理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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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

部须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长和各位董

事,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接受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供下列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5.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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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

务的金额;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须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

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4.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

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

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5.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公允性、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对合法合规性及存在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须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

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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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

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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