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9-04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2-股-00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2012年9月4日(星期二)上午
9:30时
2、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1 号海鹰科技大
厦公司 1605 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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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91,842,2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69%。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逐项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1,842,295 股,占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办法)为: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召开年度股东
大会的方式,由公司股东根据本年度经营状况及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情况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
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维护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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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
发生,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根据公司的
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要与独立董
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
场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须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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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利润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他情况。”
(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详 见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91,842,295 股,占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详 见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温烨、罗超
3、律师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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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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