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12-12-20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已经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
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全面、有效地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
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谓的“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
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
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
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
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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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
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
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2.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
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3.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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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
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
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
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
2.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金额超过 300 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
金额。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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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应按照下列程
序执行:
1.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2.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和公司累计捐赠情况按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办理捐赠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办公室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
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报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
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
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公司办公室就捐赠方案的
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
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
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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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或“超过”不含
本数。累计金额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累计计算单位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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