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09-0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4年8月27日)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维护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
发生,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根据公司的
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要与独立董
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
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
司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
场参会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须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利润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他情况。”
现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维护全
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董事会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
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电话、邀请中小股东现场参会等方式)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须事先征
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利润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执行、调整、变更及其他情况。”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