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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4-09-30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临-039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怀效锋、荣

忠启、王军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

济南永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

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借款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并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济南永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

有限公司 55%股权的独立意见

    收购济南永业持有的山东九通 55%股权,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车

联网业务板块相关产业的规模、竞争力及话语权,进一步改善航天科

技整体的财务指标,提高了公司的每股盈利。

    选用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专业评估机

构,其选聘过程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

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真实、合理。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中同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并作为最终

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经过认真审议后,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的借款,用于收购山

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借款利率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遵

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专

项使用资金,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宁向东、怀效锋、荣忠启、王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