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4-09-30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临-039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怀效锋、荣
忠启、王军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
济南永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55%股权
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借款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并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收购济南永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九通物联网科技
有限公司 55%股权的独立意见
收购济南永业持有的山东九通 55%股权,将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车
联网业务板块相关产业的规模、竞争力及话语权,进一步改善航天科
技整体的财务指标,提高了公司的每股盈利。
选用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专业评估机
构,其选聘过程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
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真实、合理。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中同华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并作为最终
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经过认真审议后,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的借款,用于收购山
东九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55%的股权,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借款利率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遵
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专
项使用资金,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宁向东、怀效锋、荣忠启、王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