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1-20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临-05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64 号
文核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向全体股东配售 A 股股份 73,265,099 股,按照每股人民币
6.65 元的价格,募集资金总额 487,212,908.35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75,503,110.91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4]
第 0154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司北京翠微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0200004919200260422,截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专户余额
为 479,069,810.91 元。除支付 3,566,7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外,该
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公司借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
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其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健、张铎可以随时到乙方
2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3
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