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2015-03-12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4 年任职期间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谨慎、负责地行使权利,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4 年度履行职责
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2014 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董事会 12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
情况如下表:
2014 年会议召开次数 12
现 场 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 托 出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席次数
宁向东 12 7 5 0 0
怀效锋 12 7 5 0 0
荣忠启 11 7 4 0 0
王 军 12 7 5 0 0
吴 平 1 0 1 0 0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14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务,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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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次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如下:
1.在 2014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对
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度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 关于 2013 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的独立意见;
(5) 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6) 关于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500 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独立意见。
2.在 201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
会议上,对《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方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3.在 201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向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授信的独立意见;
(3)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 5,000 万元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4.在 201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
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投资设立贵州航天艾柯思科技有限公司(暂定
名)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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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 2014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
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2) 关于聘任郭晓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3)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2,000万元借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6.在 2014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
议上,对公司 2014 年上半年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
独立意见。
7.在 2014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上,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 关于聘任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8.在 2014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
会议上,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收购济南永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九通物联网科
技有限公司 55%股权的独立意见;
(2)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11,000万元借款的独立意见。
9.在 201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并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0.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
时)会议上,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调整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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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聘任严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3) 关于收购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个人股股权
暨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骨干人员持股的独立意见。
三、在年报审计中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我
们对公司的年报审计给予充分关注。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听取了公司
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和公司财务部共同确认了审计计划,向审计机
构和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审计过程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
提交审计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
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加以确认,履行了
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中的应有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
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加强和提高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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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4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未发现有需要独立行使或一同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最后,希望公司抓住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
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
相关人员,在我们本年度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宁向东、怀效锋、王军、吴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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