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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26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股-00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8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2:30 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8 月 24 日-2015 年 8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 年 8 月 25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8 月 24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1 号海鹰科技大厦 1605 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1
    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徐涛副董事长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股份

151,494,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11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 135,543,63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88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代表股份数

15,950,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87%。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候选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

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了降低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

效率,公司拟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合作协议》,

协议有效期三年。

    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

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了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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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36,699,133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36,699,13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

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现场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20,748,559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369%;反对票 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5,950,57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31%;反对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15,950,574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31%;反对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3
    2.律师姓名

    王冠、何敏

    3.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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