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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独立董事意见2016-03-24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临-012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

立、于永超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15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

兑现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追加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00万元“履约保函担保”

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向交通银行

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延续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航天科工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申请5,000万元贷款额度的议案》以及2015年度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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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审核。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

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均是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担保

行为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

需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在航天
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存、贷

款业务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发挥资金规模效应,加速资金周

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防范资金风险,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水

平和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

属 于 母 公 司 净 利 润 50,809,032.22 元 , 2015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319,572,626.86 元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90,617.57 元 , 利 润 分 配

6,472,484.42 元,2015 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363,618,557.09 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母公司 2015 年度会计报表实现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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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 2,906,175.72 元,2015 年初未分配利润 33,260,476.33 元,提取

盈余公积 290,617.57 元,利润分配 6,472,484.42 元,2015 年度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 29,403,550.06 元。

       根据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壮大公司规模,加

速企业发展,集中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利润不分配,滚存以后年度分配。本年

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 2015 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 2015 年度能严格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考核办

法、考核兑现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对上

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

件,结合自身实际特点和情况,有效开展了内控规范体系建设工作,

报告期内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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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也

已建立健全了专门制度,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

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追加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追加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
销售收入,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

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产

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

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平合理的,同意召开董事会予以审

议。

       七、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销

售收入,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租赁业务也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关联交易遵循了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交易

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而言是属公

平合理的,同意召开董事会予以审议。
       八、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

程中,遵照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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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认为继续聘任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该聘任事项,同意支付 2015 年度

审计费用人民币 75 万元,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

为上市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

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认为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内控审计服务,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同意该聘任事项,同意支付 2015 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 28 万元,

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00 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独立意见
    为机电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 2,000 万元额度的履约保函担保提

供反担保,可以增强机电公司的信用额度,在担保额度内机电公司不

需再向其在银行的保证金帐户存入资金,从而缓解了机电公司保函保

证金大量占用资金的情况,提高了其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机电公

司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机电公司的发展。该交易遵循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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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关于向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延续授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交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延续授

信额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改

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交易的审

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和

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专

项使用资金,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十二、关于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航天

时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能有效缓解子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

局面,且该两家子公司均具备履约还款能力,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

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遵循了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所

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十三、关于公司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5,000万元贷

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申请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办理5,000万元的借款额度,用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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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有利于同时改善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借款利率低于

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本次交易

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经营层应严格按照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分

批使用资金,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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