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2016-03-2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任职期间能够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
负责地行使权利,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
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情况
2015 年,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董事会 14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情
况如下表:
2015 年会议召开次数 14
现 场 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 托 出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席次数
宁向东 14 3 11 1 0
吴 平 14 4 10 0 0
赵安立 14 4 10 0 0
于永超 14 4 10 0 0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15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忠实履行职务,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13 次独立董事意见,具体如下:
1
1.在 2015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
会议上,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 在 2015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在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度存、贷款
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3)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 关于 2014 年高管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兑现的独立意见;
(5) 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6) 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500 万元“履约保函担保”向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独立意见;
(8)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9) 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3.在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4.在 201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
会议上,对《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5.在 2015 年 8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2) 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合作协
2
议》的独立意见。
6.在 201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对 2015 年上半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7. 在 201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上,对《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航天益来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8. 在 201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对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9. 在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上,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 10,000 万元借款额度的独立意
见;
(2) 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优先受让权的独立意见。
10. 在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
时)会议上,对《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申请继续停牌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1. 在 201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上,对《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航天时空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
所持股份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2. 在 201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
时)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福建航天星联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13. 在 201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
3
时)会议上,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航天运安科技有限公司回
购部分股权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在年报审计中做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我
们对公司的年报审计给予充分关注。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听取了公司
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和公司财务部共同确认了审计计划,向审计机
构和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审计过程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
提交审计报告,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对
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加以确认,履行了
独立董事在年报审计中的应有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
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进行认真的审核,必要
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为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我们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下发的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加强和提高对公
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4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15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未发现有需要独立行使或一同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提议召开董事会;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最后,希望公司抓住发展机遇,快速推进公司既定的战略规划,
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
相关人员,在我们本年度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在此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