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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6-03-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的
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保荐机构”)
作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技”或“公司”)配股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航天科技《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与航天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等方面必要
的人员进行了交谈,查阅了航天科技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及内部审
计报告、监事会报告等文件,并审阅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6]第 01540055 号),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意见
    航天科技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
素”。

三、内控审计机构的意见
    航天科技 2015 年内控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航天科技 2015 年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有的
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