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7-股-0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15 日(周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 年 11 月 15 日 9:30 至 11:30,13:00 时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11 月 9 日(周四)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1 号海鹰科技大厦 1605 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1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114,968,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779%(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数 114,958,05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8.075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数 10,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8.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14,968,05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14,963,15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168,08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合计为 114,968,058 股。
经过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 114,963,15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
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同意票 168,087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反对票 4,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弃权票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王冠、孟文翔
3.律师见证意见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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