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2019-08-30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9-临-03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了逐项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组织机构
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
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具体自查情况
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股票的规定
(一)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一)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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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
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
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
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
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
规定:
(一)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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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公司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
东的情形;
(三)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
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
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
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
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曾公开发行证券。
五、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一)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四)公司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
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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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九条所列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不超过偿还
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量;
(二)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其中不超过 2.5 亿元将根
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和借款的到期时间,用于偿还借款;偿还借
款后,其余资金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金状况的情况下,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与控股股东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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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八、公司不存在下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
证券的任何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做
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本次配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公司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三十;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作出全额认购其可配售股
份的书面承诺;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十、公司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
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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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对于具有轻资
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
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
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
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
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三)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
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
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募
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公司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说明。
本说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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