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3-3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
和股东价值;强化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
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
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敬畏市场和回
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内容、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2、公司发展战略;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5、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6、公司文化建设;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信息;
9、其他相关信息。
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公司尚未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
象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4、投资者关系顾问;
5、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6、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公众号等;
4、投资者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8、现场调研;
9、路演;
10、座谈沟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
间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第四章 责任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
投资部是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十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
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
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
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
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
研提纲,接待人员应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
材料于调研前二日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
资者简介、咨询问题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
量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的内容为准。如有不能
立刻答复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证券投资部视情况制定接待人员方案,并提请董事会秘
书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待时,董事会秘书需陪同;董事
会秘书接待时,证券事务代表需陪同;证券投资部接待时,
需有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且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
3、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
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4、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
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采访报道;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公众号上及时披露与更
新公司的信息,使投资者可以查询和咨询;
6、统计和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情况;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
合作关系;
8、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
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9、在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必须
负责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
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
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和配合。
10、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
动前接受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
档案。
第五章 禁止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未
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