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2-04-1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航天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捷 联系电话:010-6083 6973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彬 联系电话:010-6083 39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 方占用公司
是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2 次,保荐机构每月取得并审阅公司募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集资金专户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是
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但全球电
子元器件短缺的状况对境外汽车电子业
务的生产及交付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公
司第三季度单季度亏损,保荐机构本着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勤勉尽责的态度,持续关注公司后续的
情况 经营情况,并提请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公司 2021 年第四季度业绩已有所改善,
全年业绩情况良好,相关业绩情况已在
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2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0 月 29 日
1、公司治理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介绍公司治理的相关
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
实勤勉义务及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2、杜绝内幕交易及买卖股票相关要求:
介绍内幕人员的认定、内幕交易范围及
(3)培训的主要内容 相关违规案例,股份减持相关要求;
3、关联交易相关要求:介绍关联方的认
定、关联交易审议流程以及市场上关联
交易违规案例;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5、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
6、新证券法解析。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3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
是否
的原因及解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履行承诺
决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关于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是 不适用
理人员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关于航天科技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所提供的有关信息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是 不适用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关于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公司配股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关于配股认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时所作承
团有限公司
诺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
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团有限公司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4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 会和本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 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股
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 事项及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者保荐
整改情况 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正元智慧”)出具《关于对浙江
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正元智慧向浙江尼普顿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合计 4,048.18 万
元,直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
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
十条的规定。
2、2021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对中信证 券保 荐的熊 猫乳品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 10 月 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9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3.51%,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才披露《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
5
定。
3、2021 年 1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述
监管措施认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够
完善,个别项目履职不谨慎;个别首次公开发行
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
等情况关注和披露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
入确认依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
问题;公司个别资管产品未按《证券公司定向资
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4、2021 年 1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山股份”)出具《关于对浙江
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
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
算不准确;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范、人员不
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5、2021 年 3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
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
范一沁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
6
管措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以下问题:未
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
息披露义务。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
物以采购款方式向博雅(广东)累计支付资金 8.23
亿元。期间,博雅生物未披露相关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交易构成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
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6、2021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
份有限公司、梁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
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
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 46.67%股权项目中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
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
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
情况;未充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
信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
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不规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
臣倍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7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7、2021 年 10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
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存在以
下违规事项: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
让款累计发生额为 33,845.70 万元。思创医惠未
及时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按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 2007 年
发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8、2021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
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资子公
司汕头市碧水源就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增资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
县德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签署
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对该担保事项
8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9、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
管函》,深交所指出: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
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
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
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
司实际情况不符。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
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
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10、2021 年 1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证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
国元证券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
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
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9
11、2021 年 1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
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东华软件”)出具《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
公司、薛向东、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经查,东华软件 2018
年和 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关业务收入
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导致公司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522.63
万元和 3,623.27 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0.77%和 0.4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
条规定。
12、2021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出具《深圳证监
局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 2021 年 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
会计核算不审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
对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值测试
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关联方交易披露
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
10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拓电子采取责令
改正的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对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
业务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
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开展。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 11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的决定》,深交所认定:2018 年 4 月,碧水源全
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
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7.9 条、第
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事长、总经理、时
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相关规定,
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2021 年 11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
11
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
定:马齐玮、徐峰作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
荐的思创医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
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
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
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
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项的规定。
3、2021 年 11 月 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交所指
出:经查明,2017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博雅生
物向原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购
款累计 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该公司未向博
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
雅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12
条的规定。
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
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
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
高度重视,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
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
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
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1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 捷 王 彬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