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内幕信息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长负责组织防止
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做好组织防
止内幕交易管理工作的开展。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监督、预
防内幕交易的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必须将防
止内幕交易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配合证券投资部防范
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
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
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重要影响指的是触发《股票上
市规则》中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程度;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3
(二十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
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4
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人员以外,其他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
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
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
5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
个人提供为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
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以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以及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知情阶段包括商议
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6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投资部于二个交易日内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未及时填报
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
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五年以
上。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深交所业务专区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进行查询。如若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进行交易公
司证券,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正式通知该内
幕信息知情人,并提醒其六个月后才能进行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
东、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必须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
要求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本
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各部
门、单位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规定的提醒,并在内幕信息存续期间做好提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内幕信息知情
7
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必
要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有意不报、瞒报、漏报、迟报和错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公司证券投资部及法律审计部将进行取证,相关行
为及处罚详见: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不报、瞒报、漏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纪委书记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公司纪委书记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的证券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其他深交所认定的违规行为,以上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
依法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
生第二十五条所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作
为《航天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防止内幕交易管理
办法》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幕信息及
知情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