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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
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
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董事和监事
(非职工监事)薪酬方案,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五章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和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节 职责及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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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
内部审计报告;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法律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含法律合规管理体
系)、内部控制体系;
    (七)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八)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一季度、三季度定期会议,
审查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法律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和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听取法律审计部门对当期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
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半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除
完成第九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督导公司法律审计部门对第八条第(六)款的事
项进行检查,审议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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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
除完成第九条、第十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关于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的全面汇报。
    (二)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审议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中,属于《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范畴的,应以决议的方式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年报工作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与会计师事务所
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未审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投资部
记录督促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的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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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
事会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
活动。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含一季度、三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定期召开,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通知相
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所需的材料准备工作,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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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三至二十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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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
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承担战略规划制定的前期
准备及规划的分解、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证券投资部负责
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
会议可与年度董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
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战略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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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
提供决策需要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七到第三十九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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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审查内容包括:履历、是否具有任职资格、是否持有
公司股票、是否与本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
关系等;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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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投资部保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的决策机构。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落实薪酬考核事
宜的机构。
       (一)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条(一)至(三)款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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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绩效以及薪酬决议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并决策董事长、非执行
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长、非执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的薪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决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
   第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非职工监事)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经董事长提议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
律顾问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审议总经理提议的财
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案;
   (四)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决
议的执行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负责提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总
法律顾问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提议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薪
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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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如遇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则按照董事长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执行;如遇公司董事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则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薪酬审议程
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工监事薪酬事宜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
《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事宜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独
立董事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
实施。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成员
的薪酬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六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
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投资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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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
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
    (四)提供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提议制订的薪酬方案。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科技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实施细则》及《航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
规则》、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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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的《航天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细则》、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航天科
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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