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22年第X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航天科技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运作,
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航天科技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
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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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有权建议召开监事会;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
有查阅帐册和文件的权利,有权要求董事和公司有关人员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因受监事会的委托
而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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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为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
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及股
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
期间内依然存在;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至
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股东代表监事二人,职工代表监事一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
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及检查工
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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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
董事、经理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的重要凭
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依据法律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
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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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对外发行股份的股东提
出书面建议时。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
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其具体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情
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对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独立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检查,,监事
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
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邮件等通讯形式送达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
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
召集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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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贯
彻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者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诉讼纠纷时,由其代表公司出庭与前述人员进行诉讼。
对于公司与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发生的诉讼纠
纷,除监事会主席应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外,监事会认为确有
必要时,有权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
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必须经全体
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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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
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
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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