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子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资助
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情况除外。
第二章 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内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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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
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
得为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持股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
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在提供财务资助前,需采
取下列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并能够覆盖相应风险:
1.取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作出在公司财务资助偿还之前不分红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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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上市公司外
的其他股东以房产、股权等有效资产抵(质)押;
3.其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对上述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披露。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
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
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承诺在此项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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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计划财务部应
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由运营部负责做好对
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须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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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
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
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同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
特殊理由实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
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
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
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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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
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须在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说明拟采取的补救
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
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
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
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
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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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
助的行为。
第三章 罚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
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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