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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2022-07-2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管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
董事会秘书(申请表详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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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
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须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个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须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
上述真实、有效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如不同意深交所公布其本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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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则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
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
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如董事、监事和高管有意愿解
除限售,由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管申请向深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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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须遵守《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须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三)未得到公司证券投资部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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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得到公司证券投资部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确认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四)公司证券投资部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
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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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计划
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减持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十八个
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减持本公司股票申请表》,通过证券投资部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对
董事、监事和高管相关持股变动行为进行报告并予以预先披
露变动计划,报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变动股份的数量、来源、
变动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变动原因。变动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变动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
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变动进展情况。变动计划实施完毕后,
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投资部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变动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或者未按照变动计划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变动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投资部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以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办法第十三条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及时披露以下内容,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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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遵照本办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
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由证券投资部通过深交所业
务专区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处罚外,
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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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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